关于调整国家治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在60年前的今天,1961年1月20日(农历1960年12月4日),关于调剂国家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61年1月20日,中央作出关于调剂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重点是强调集中统1,以利于克服经济困难。
主要规定是:
1、经济管理大权应当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3级;
2、1958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下放的人、财、商、工权,放得不适当的,1律收回;
3、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质挑唆、干部安排权,统归中央主管部门;
4、重要物质,均由中央统1管理,统1分配;
5、财权必须集中,各级不准弄赤字预算;
6、国家的劳动计划不准突破;
7、所有生产、基建、收购、财务、文教、劳动等各项工作任务,不得层层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