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通过有关国旗的议案
在227年前的今天,1794年1月13日(农历1793年12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有关国旗的议案。
据记载,在独立战争早期,1777年6月14日,第2次大陆会议正式确认:美国国旗为红、白2色相间的13条条纹,旗帜的左上角应为兰色,上面有13颗星。但是,它没有提到红白色应当那个多1条,星的位置又如何排列,又该是几个角的星。因此,从1777年到1795年间,旗帜的式样非常多。有的乃至违背会议决定,如采取红蓝条纹或红、白、蓝条纹的。至于星的形状,有5角形、6角形、7角形乃至8角形的。 1791年和1792年佛蒙特州和肯塔基州前后加入了美国联邦。 1794年l月13日,国会通过决议,在国旗上增加两颗和两条纹以代表这两个州,并规定红白相间的条纹红色的多1条,左上角的星为5角形。美国国歌作者弗朗西斯斯考特基在1812年战争中看到了这面旗帜,从而启示他在1818年写出了《星条旗永不落》这首歌。 从此,美国国旗被称为星条旗。后来加入联邦的州愈来愈多,这些新州都要求在国旗上加进代表它们的星和条纹。为确保国旗比例,国会于1818年决定把条纹恢复到原来的13道,并规定,新加入的州,国旗上只增1颗新星,而不增加条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