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
在42年前的今天,1979年1月11日(农历1978年12月13日),给“4类份子”摘掉帽子。
1979年1月11日,给4类份子摘掉帽子
中共中央于1979年1月11日发出了《关于地主、富农份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斟酌到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地主、富农份子经过2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所以,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女的成份问题,作出了合适新的情况的相应规定:凡是多年来遵照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份子和反、坏份子,经过大众评审,经政府批准,1律摘除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他们的子女的本人成分1律定为公社社员。以后,他们在入学、招工、从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其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轻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当1律为社员,不能再看作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
成为人民的1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