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陈希同引咎辞职
1995年4月27日 (农历三月廿八),中共中央批准陈希同引咎辞职。
1995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陈希同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委员的职务。陈希同是因他对北京市发生王宝森(原北京市副市长)涉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并自杀身亡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引咎辞职。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他的***委员、中央委员的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1997年8月29日,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