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明律》首次颁行天下
在647年前的今天,1374年1月6日(农历1373年闰11月23日),明代《大明律》首次颁行天下。
1374年1月6日明代《大明律》首次颁行天下。
《大明律》,是中国明代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着名例1卷,包括5刑(笞、杖、徒、流、死)、10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8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和吏律2卷、户律7卷、礼律2卷、兵律5卷、刑律101卷、工律2卷,共460条。这类以6部份作6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1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加减轻,罪重者更加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应了明代初年朱元璋避免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5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朝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见叠出。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严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