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


通奸(英语:adultery),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又称为婚外性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性质的名称。一般指在一定情况下发生而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人类性行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部分国家将婚前性行为亦归类为通奸,少部分国家将女性被强奸也视为通奸。

  通奸罪

  通奸行为在各国法律上处置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未将通奸列入刑法处罚之对象,仅被视为不道德行为,例如:英国;有些国家则在入法后,因理由不够充分而除罪化,例如:德国、韩国、日本、中华民国(刑事部分);有些国家则列为请求离婚之事由,有些国家仍将通奸罪列为处罚之对象,但设有一定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地利、瑞士。

  通奸罪常见的处罚类型:

  1.只罚已婚女性。例如:中华民国17年(1928年)9月1日施行的旧刑法、日本1947年以前的刑法。

  2.只罚男性相奸人。例如:2007年以前的新加坡刑法。

  3.男女双方皆处罚。例如:中华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另外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的旧法中都曾经有过类似的规定。

  通奸罪常见的限缩方式:

  1.以他方配偶提出控诉作为处罚条件。例如:奥地利。

  2.以通奸导致分居、离婚的结果作为处罚条件。例如:瑞士、德国的旧刑法。

  3.与具特定身份之人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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